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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名称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1-9-13 11:4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517| 评论: 0

摘要: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核准哪些企业名称?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核准哪些企业名称?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企业设立名称字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2)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七类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即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

3.如何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答: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哪些内容和文字?

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5.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情形有哪些?

答: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与撤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6)与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近似;

(7)与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近似(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6.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7.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名称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8.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9.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准使用哪些文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10.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哪些情况下不予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

答: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11.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牌匾时名称可以简化吗?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12.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有多长?期满后能否延长?

答: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机关。

根据《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六个月。

1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丢失的,来办理设立登记还受理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能补吗?

答:可以补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须全体股东出具遗失声明或说明,并请求补发。补发后登记机关应依法受理。

1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区划、字号和行业有何具体规定?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5.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答: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四类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一是全国性公司,二是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三是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四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16.具备何种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答: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者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7.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乡镇吗?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的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18.行政区划可以作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吗?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9.本草、养生堂、国医堂、太乙神针等可以做名称字号吗?

答:字号不宜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相混同,否则容易产生权利冲突。某县本草保健品有限公司名称可以核准;养生堂是驰名商标,不可以做字号名称;“太乙神针”是一本著名的针灸著作,用于医疗类行业做字号不妥;“国医堂”是北京中医药大学融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弘扬和展示博大精深中医药文化的窗口和基地,将“国医堂”用做医药行业做字号也不妥。

20.“阿凡达”、“花田喜事”、“集结号”、“大兵小将”等电影名称可以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吗?

答:如果企业从事的行业与电影或剧本没有关系,不会引起版权著作权纠纷、不会引起误解的,可以核准。

21.数字可以做名称字号吗?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中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没有禁止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核准。但有特定含义的数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如“110”、“315”等,不能核准。

22.恩来、瑞环可以做名称字号吗?

答: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但如果与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容易混淆的,不能核准。恩来、瑞环不宜作为字号,但陈恩来饭店、王瑞环烧烤店作为名称中的字号可以核准。

23.“资本家”、“地主”可以做名称字号吗?

答:不可以。在我国,“资本家”、“地主”等有特定的政治含义,不能作为名称字号使用。

24.某个体户申请“××县人小鬼大儿童服饰店”,“人小鬼大”可以做字号吗?

答:可以。不属于引人误解、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是可以核准的。

25.哪些企业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6.“科技”能否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答:不能。“科技”作为行业过于宽泛,应当明确具体的科技类型,如核定为:网络科技、生物科技、农业科技、环保科技等。

27.“文化传播”可以作为名称中的行业吗?

答:不可以。文化传播是一种行业大类,一般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相关的中类、小类核定行业。如:演出文化传播、影视文化传播等。

28.能否核准“××县××安防有限公司”名称,“安防”作为行业是否妥当?

答:“安防”两字行业特点不明确,且容易与“保安”混同,但可以核为“××县××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29.申请设立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的公司,名称可以叫“××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吗?

答:不宜核准。作为名称“人力资源开发”在此是表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人力资源开发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因此“××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作为名称不符合相关要求,不宜核准。

30.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按什么规定核定?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31.怡园地板生产厂授权某个体户经销“怡园”牌(商标)地板,个体户申请名称为:××区怡园地板特约经销店,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能否核准这个名称?

答:商标权与名称权是不同的权利,将商标核准在名称中容易产生权利冲突。授权销售是有期限的,如果授权到期或者产生合同纠纷,授权人撤销了授权委托并认为经销商继续使用的名称侵犯商标权,而另一方却认为依法核准的名称应当受到保护,此时工商部门就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因此,建议不要将民事授权事项核准在名称中使用。在授权期限内,可以用其他方式表明是特约经销商。

32.申请“××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称可以核准吗?

答:可以。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国际”等字样的,不属于名称“冠以国际”的情形,但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如××国际贸易、××国际旅行社、××国际大酒店、××国际购物中心等,受理的地方登记机关可以核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以及在名称前冠以“国际”字样的,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

33.合伙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企业名称也要后缀(普通合伙)吗?

答:理论上说,采矿证是凭工商机关名称预核或营业执照办理的,因此应该有后缀。但是没有后缀的,只要采矿证的企业名称等其他要素与登记机关一致的,也可以认可。

34.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织形式如何选用?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5.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不可以核准“××KTV”?

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将KTV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使用,不能明确反映出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建议不使用KTV作为组织形式核定。

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因此个体户不能核准××KTV。

36.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举证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3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如何办理?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六个月内作出处理:

(1)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2)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3)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4)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8.多个投资人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的,如何处理?

答:两个以上出资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准。属于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的登记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机关作出裁决。

39.多个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我国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原则或者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40.“温馨煮忆”餐厅与“温馨”酸辣粉小吃店是否构成名称近似?

答:从字号看,前者是“温馨煮忆”四字,后者是“温馨”二字,从组织形式看二者也不相同,因此不构成名称近似。

41.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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