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 根据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所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世界上有很多地方采用不同的征税准则,与香港采用的地域来源原则不同,例如美国就是全球征税的国家,因此会对在当地营商而从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润,都予以征税。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符合下述条件的人士,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 ■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首两项条件简单明确,第三项条件则需加以阐释。现在让我们探讨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 如何判定利润来源? 对于如何判定香港公司的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则有多项判定标准。由于香港实行案例法,因此对香港公司利润来源的判定都会参考以往的法院权威判决,主要依据为以下几点: 1、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之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其判定的重点之一,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这些交易行为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3、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4、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5、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6、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毛利的地点而决定。 7、对贸易公司利润来源的判定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则必须在香港纳税;而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则不需要在香港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