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如下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一些信息。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