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所得额的确定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除费用800元;毎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井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째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其计算公式为: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800 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一稿酬所得×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ニ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井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教,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