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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2021-9-22 16:4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118| 评论: 0

摘要: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如下:“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如下: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该规定,我国正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取消了认缴最低限额,工商部门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那么对于未实缴的出资,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因此,根据实收资本的定义,在被投资企业未实际收到出资前,是无需进行会计处理的。

二、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致存在争论,证监会最近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明确: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因此,今后大家需要更多地查阅投资协议及章程,看双方如何进行约定,以便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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