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提案权是什么? 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1、只有达到3%这个条件才有提案权,也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2、每个股东都有提案权, 3%只是董事会必须讨论的条件,不是行使提案权的条件。 很多人坚持第二种观点,从自然法来看,天赋权利,权利是绝对的。每个股东都享有基于其身份而派生的提案权,这种权利是股东身份权的表现之一,尽管其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以,不是权利本身的条件。所以,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3%只是这种权利必须给与特别重视的条件。 二、股东提案权的形态有什么?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 1、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 三、股东大会提案的讨论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提案资格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资格,但该法第104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的规定,暗含持有10%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和监事会有提案权。《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也暗含董事会有提案权。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明确规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其第58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进一步规定了对股东和监事会提出提案的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都有提案权。 (二)提案、报告事项与动议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都未将提案、报告事项以及动议区分开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3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三)股东的质询、发言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说明 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提问,董事会、监事会对此负有说明义务。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如超过10人则取持股数前10位股东,发言顺序也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不超过5分钟,第二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 股东大会提案权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个人和集体都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范,公司也应当保障合格股东的提案权得到充分实现,这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一个好的提案往往能够带领公司走得更高更远。且国家对于股东行使提案权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并非每一位股东都可以提案,每位股东都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