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激励对象问题”第1条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可见,在上市公司中,公司监事是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 在非上市公司中,监事能否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并无禁止性规定,故一般认为,非上市公司监事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鉴于公司监事所承载的对公司事务的监督职权,故一般建议,非上市公司的监事也不应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以保证公司监事在履职时所应具备的客观性、公正性不受干扰与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