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来讲,核定征收方式有两种: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两种情况是否汇缴,要求并不一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中,如果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则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方式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