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