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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约束

2021-10-27 10:1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79| 评论: 0

摘要: 公司股权属于股东的私人财产,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处置。但为了确保有限公司人合性及股份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股权的转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约束?公司法 ...
公司股权属于股东的私人财产,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处置。但为了确保有限公司人合性及股份公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股权的转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约束?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约束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以下约束: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有什么约束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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