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条解读:【公司登记】 第六条 【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准则和公众查询公司登记权利的规定。 一、我国公司设立原则上采取准则主义,例外采取核准主义。第1款规定符合设立条件即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属于准则主义,登记机关对申请文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第2款规定设立公司前应当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属于核准主义,我国目前有34个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三、公众有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登记的法律效果为公司成立。未登记的法律效果为:发起人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将受到公司登记机关处罚。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第六条解读:【公司登记】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