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明确了合伙负责人的责任,有利于督促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更加认真的履行合伙事务。 关联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