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特征是什么?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证明商标的特征 (1)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4)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5)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6)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证明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 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