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