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没有告知债权人,债权人怎么维权? 公司合并未通知债权人的常见情形 根据公司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进行合并时,是有义务通知债权人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此可见,公司在合并时是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处理债务事宜的。 但在实践中,公司不通知债权人合并事宜的情况很普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的公司怕通知、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履行告知义务。 2、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履行告知义务。 3、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既没有通知小债权人,又没有进行公告。 4、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 实践中,基于公司合并效率优先,兼顾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原则,公司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时,如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并不能导致公司合并无效,也不妨碍公司合并的进程。但是这不影响债权人追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新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协商不成时,可以委托公司法律师到法院立案起诉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