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召开的提议程序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在有限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公司称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一手包办。 2、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4、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 1、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 2、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 3、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法股东会召开规定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