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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2020-10-26 09:2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227| 评论: 0

摘要: 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之间合伙成立企业的事情是很多的,合伙人建立的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协议,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有什么特殊规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 ...
在现实生活中合伙人之间合伙成立企业的事情是很多的,合伙人建立的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协议,那么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有什么特殊规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等。


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有哪些特殊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在事务执行上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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