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审批 【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银监会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办理条件】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申请前1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5、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 6、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7、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办理程序】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办理时限】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报送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9.如在香港、澳门设立营业性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10.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承办部门的导航】 www.cbrc.gov.cn 【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办理结果公开】 www.cbr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