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 (一)国有控股公司与一般公司的区别 一是职能不同,一般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搞好生产经营,而国有控股公司只是对下属企业有出资者职能,是投资主体;二是管理内容和方法不同。一般公司的管理主要是企业生产、质量、经营管理,控股公司则是战略管理,是超脱于一般产供销、人财物管理之上的资产运营管理;三是组织形式及作用不同。一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是一般企业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则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是由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除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外,还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是特殊企业法人。 (二)国有控股公司与一般企业集团公司相比较,有相同的性质但有很大的不同 相同的性质,是它们都是一种母子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对其控制,都是一般意义上的控股公司。 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股东的性质不同。国有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是国家直接出资,而其子公司中的资本金是国家授权其出资的,因此,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直接运营主体和投资主体,是独立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的特殊法人,其对外投资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而一般集团公司,既使是国有企业,其资本金是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的,对下属企业的出资是法人出资。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二是职能不同。国有控股公司以资产运作,结构调整为重点,一般的集团公司要以生产经营为主,兼营资产运作。 (三)国有控股公司与行政性工业公司不同 一是设立目的不同。原工业公司(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延伸,上海称为政府职能的“漏斗”,实际是下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政企不分。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目的是为了国有资产的运作、结构调整和承担国有股东的重要角色,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兼顾国家和社会目标,本身没有政府职能。 二是法人性质不同。原工业性公司(局)实际是机关法人,吃的是“皇粮”,承担的是政府责任。而国有控股公司是独立的企业形态,是企业法人一种,是经济组织。 (四)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有控股公司是政府与企业的界面,是专司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特殊企业法人。这种特殊,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特别设立,即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一般公司并不需经特别批准);二是依照特别立法设立的,即依照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专门规定设立的。从国外情况看,国有控股公司不外两种,有的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是经营实体,有的就是一般行政机构,或叫控股机构,多数为公法人或特殊企业法人。我国控股公司不是完全按照公司运作的,其法律地位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公司,因而也是一种特殊法人。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是设立不同,要依照特别法(如国有控股公司条例设立)而非公司法设立,经特别批准设立,这也是它与集团公司不同之处;二是它虽然也是经济实体,是企业,但它又与一般企业不同,它对国有资产有所有者的权利,而非法人财产权;对于国家控股公司,这种特殊性除表现在上述两方面外,还在于:一是它还承担着行业调整和产业调整的任务,二是国家控股公司除承担着经济目标外,还可能承担着社会公益目标;三是它是经特别批准设立的。上述职能的综合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可定位在既适用《公司法》,又适用于特别规定上。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有控股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