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提出司法解散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重点在于公司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是否存在严重内部冲突。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公司的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陷入瘫痪时,公司将难以再正常运行。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确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有四个方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 其中,第1、2项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僵局;第3项属于董事会僵局;第4项属于立法技术型的兜底条款,防范于未然。 二、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实务中理解较为广泛,包括公司经营持续亏损、股东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条件在实务中稍有争议,有人认为这一条件是前置程序,在请求司法解散前应当举证证明已穷尽其它手段,无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还有人认为法律并未设置穷尽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请求司法解散,因此该条件是形式上的规定,股东自行声明即符合这一条件。这一点各地法院在适用上有一定偏差,要注意当地的裁决标准。 三、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对公司提出司法解散,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是事关公司命运的大事,对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都有巨大影响,既要防止多数股东的专横,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也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讼权力,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法律规定,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股东,在诉讼时至少单独或联合持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才有资格。 四、股东解散之诉的排除性规定。 司法解散之诉,强调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但是在实务中,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实务中,对于明显不符合提出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很多人以司法解散之诉向法院提出。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特别列明了一些排除适用的情形,包括经营严重亏损、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等等,明确排除这些情形的适用,不能按解散之诉处理。 尽管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股东提出司法解散之诉给予相应的规范,但是,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了解当地的裁判标准。 以上是91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东起诉可以解散公司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