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然而,由于部分人存在对商标认识不足、对商标法不够了解等情况,有意或无意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一般违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商标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商标一般违法: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被许可人未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