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中间公司之间有什么区别 人合公司,又称人的公司,指公司商事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交易伙伴也重视股东个人的信用和魅力而非公司自身的资本和资产信用。罗马法有谚,“吾友之友非吾友也”。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伙伴或吸纳新股东时往往苛求彼此的品德、人际关系与资信状况。人合公司容易变成亲朋好友的“俱乐部”,成为“家族公司”。因此,人合公司可称为个人主义的公司。 资合公司,又称物的公司,指公司商事活动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即属此类。股东均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交易伙伴对债务人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关注度胜过股东个人信用。股东加盟公司时也不苛求其他股东的资信和品德状况。结果,资合公司容易变成海纳百川的资本“俱乐部”,甚至成长为上市公司。因此,资合公司可称为团体主义的公司。 中间公司,又称折衷公司或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商事活动兼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即两合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说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属典型的人合公司,上市公司属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两合公司)、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则处于两极之间。从普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至有限合伙企业(两合公司)、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者人合色彩依次淡化,公司资合色彩依次增强。虽然资合色彩浓淡有别,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可纳入资合公司的范畴。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只不过人合性色彩逊于有限合伙企业(两合公司)而已。 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区别在于,资合公司为资本之联合,人合公司乃为投资者个人之联合。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信用,公司信用又依赖于公司资本资产之强弱。为巩固公司资本信用,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发展出了一套复杂精制的资本制度,如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而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的信用,立法者无法、也不必孜孜追求公司资本之健全、公司资产之充实。即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亦可直接追索股东的个人责任。因此,人合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不拘泥于资合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由于人合公司的债权人重视股东个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与股东的财产信用状况,人合公司堪称“个体商人的复合体”。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中间公司的划分实益在于,立法者在设计公司法规则时,应着眼于强化资合公司与中间公司的资本信用,而不宜苛求人合公司的资本信用;债权人在与人合公司发生交易关系时,应更加关注公司股东(而非人合公司自身)的信用度与债务清偿能力。人合公司制度的设计本意是减少人合公司的违约概率,提高债权人的获偿机会。但人合公司的制度设计本身有时反而制造了债权人的不安全感。因为,人合公司股东的信用与债务清偿能力并非坚如磐石。当人合公司及其股东的信用与债务清偿能力都不可企及时,交易安全就会遭受威胁。无可奈何的债权人要么选择不与人合公司缔结商事关系,要么积极寻求债权担保等自我保护手段。总体说来,除非人合公司股东的信用与偿债能力殷实可靠,债权人宁愿选择信赖资合公司。 由于人合公司的股东投资风险大,债权人对人合公司及其股东信用往往存在合理怀疑,因此除非股东的信用和魅力足以获得债权人信任,人合公司的竞争力与生命力远逊于资合公司。人合公司的任何性色彩较强,公司经营可能存在“人存业举、人亡业息”的人治现象,股东的变化和更迭直接影响公司的兴衰。而资合公司既容易实现股东群体与经营者群体的适当分离,也容易在股东之间形成理性、科学的利益平衡机制。当然,人合公司也并非一无是处。人合公司会给投资者带来共同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控制的机会,也会给债权人带来公司背后股东担保公司债务的承诺。倘若人合公司的股东博得交易伙伴的信赖,即使公司资本基础薄弱,也有可能获得商业机会。究竟利弊何在,乃股东和债权人的市场选择和契约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