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不是越多越好 一、出资人在认缴金额的范围内承担全部补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即使企业破产也会追究出资人的法律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最终的实际债务人会成为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 例如: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有些公司”的张三认缴资本2551万元,李四认缴资本2449万元。 张三认缴资本255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李四认缴资本244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刑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观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考量欠缴出资的股东是否具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有被司法拘留15天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有被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一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很多权利受到限制,将不能从事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综上,认缴制度下的出资人,应当量力而行的进行“认缴”。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注册资金不是越多越好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