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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22-3-9 11:1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562| 评论: 0

摘要: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答:《试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全国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具体体现。在前不久召开的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上,俞正声书记指出, ...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试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全国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具体体现。在前不久召开的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上,俞正声书记指出,做好人才工作,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任务,是突破上海自身发展瓶颈的迫切需要,是上海建设国际人才高地的必然要求,要加快形成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优势。早在2009年初,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人才安居、人才资助、人才奖励、人才医疗和人才服务等综合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办法》出台后,将与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一起,共同构建起本市“一般人才、非紧缺急需人才通过先办理居住证,再依条件转办常住户口;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直接办理落户”的完整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从而进一步加大本市人才引进力度。

二、《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

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三、《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

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目前,本市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主要聚焦于国家确定的金融、航运中心建设重点领域,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总部经济等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支持项目。“重点产业和领域”依照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确定。“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对于这些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本市将予以优先户籍引进。

“紧缺急需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本行业、产业发展的需求,结合人才的学历、经历、专业、岗位等综合情况予以确定。

今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相关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及相应的引进人才范围。

四、关于“专门人才”如何界定?

答:《试行办法》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行业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

五、关于“高技能人才”如何界定?

答:《试行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范围,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并发布。

六、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

答: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七、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6、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7、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8、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10、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11、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12、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八、“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何确认?

答:“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哪些?

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根据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答: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或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相应证明材料;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十一、“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哪些?

答:“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二、引进人才的落户证明包括哪些?

答:落户证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确需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十三、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办理流程如何?

答: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四、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

答:“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十五、如何发现和惩处在申办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答:《试行办法》不仅强调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也要求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由公安部门依据原审批部门作出的撤销审批决定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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