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吗,是否成立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知识拓展: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审慎应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存在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情况,则在担保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求担保人(公司)提供相关股东会决议,以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而言,在要求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集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其本人应当在在表决时回避,并应将决议文件提交债权人,防止担保无效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较为常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但该法条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是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防止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如果有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绕开股东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情形,应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行使(拒绝)追认权利,避免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用便利条件和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利益。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有效吗,是否成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