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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022-3-15 19:21|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492| 评论: 0

摘要: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熟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那么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哪些股东 ...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熟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那么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哪些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家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要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公司法》第 72 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知识拓展:

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有关制度的设计时,为了保障处分股权的股东权利得到实现,我国公司法同时设置了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个相类似的权利。即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首先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取得同意后,在与他人确认价格等交易条件下还要再次通知其他股东,确认其是否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所谓 “同等条件”, 按常理理解,应指与公司外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同等的条件。“条件” 通常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通常,条件不宜分割。例如,股东如主张对拟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应认为非同等条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但该规定是对公司内部行为的约束,不影响与股东外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即应自成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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