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和公司注销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一样: 2、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 二、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不一样: 1、公司简易注销:注销登记公告时间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注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提交的资料不一样: 1、公司简易注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的《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注销:需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案确认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