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对XX年度经营管理行为及业绩的评价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XX年公司各方面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忠于职守,全面落实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未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经营中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二、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地履行监察督促职能。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至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共计七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4月20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XX年度报告》及摘要; 3、《XX年度审计报告》; 4、《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XX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7、《关于内部控制有关事项的说明》; 8、《关于续聘X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期权数量的议案》; 10、《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4月26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XX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5月6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8月24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XX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五)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8月28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议案》。 (六)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9月9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七)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情况 会议于XX年10月26日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XX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的依法规范运作、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与出售资产、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与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与核查,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XX 年,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所有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严格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全程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并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决策合理,工作负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及时完成股东大会决定的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XX 年度,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完善、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与计量真实准确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的XX年度审计报告,确认了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的XX年度财务报表,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该报告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XX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与调整情况 1、XX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期权数量的议案》,由于原激励对象朱策亮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其对应的23.9876万份期权予以注销,注销后激励对象由98名调整为97名,已授予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5469.1850万份调整为 5445.1974万份。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的97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等有关规定,其作为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XX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满足,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与公告人员一致,本次可行权总数量为2722.6008万份。 监事会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97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激励对象的XX年度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考核方法》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向97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五)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六)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存在480万元应收债权。经核查,该480万元应收债权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另,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根伙先生为支持中国农民大学办学,于本年度向公司子公司中国农民大学捐赠500.00万元人民币。 XX 年,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对外担保情况 XX 年度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资产置换,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八)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XX 年,监事会认真履行职权,全面落实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公司XX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四、监事会XX年度工作计划 公司监事会将贯彻公司的战略方针,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工作。XX 年的主要工作计划有: (一)抓好监事的学习 XX 年度,公司监事会成员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学习,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内控措施的有效执行,防范和降低公司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公司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上述事项关系到公司长期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公司监事会将加强对上述重大事项的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防范或有风险。XX 年监事会成员将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通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公司各项经营目标。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