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的命名有哪些政策法规? 答:限制性规则共15条,包括一般限制性规则和特殊限制性规则。一般限制规则有5条,主要是: 第一条(本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第二条(本办法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经法人授权使用简称的除外或法人的具体名称。法人简称或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不确定的,不得授权。 第三条(本细则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但具有投资关系或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特定名称的除外。企业简称或者具体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不确定的,可以不予授权。 第四条(本细则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超出企业设立宗旨,但具有其他含义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的规定和决定。 第五条(本细则第十九条)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民族”、“民族”等字样。和“国际”;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China”、“National”、“Country”、“International”等字样,措辞应为行业的限定词;名称 中间使用“(中国)”二字。以上三类企业的名称,除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外,均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除了一般限制外,还列出了一些特殊限制。 行政区划的两个限制: 第一条(本细则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前应冠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地、州、盟)行政区划名称。 )或企业所在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但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一)国务院批准;(一)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三)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 第二条(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与市辖区、市行政区划联合使用的,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合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核准本机关应当核准的企业名称。 企业字号的使用有6个限制: 第一条(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字、词或者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和段落,但具有显着特征或者具有其他特征的短句除外。 第二条(第23条),公司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上级”、“最佳”等误导性内容和词语,但具有其他含义或部分使用,且除非该字体大小作为一个整体还有其他含义。 第三条(本规则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以外国(地区)的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或者特定名称为依据,而具有其他含义或使用作为整体字体大小的一部分 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四条(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店铺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五条(本细则第二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务、学历、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或具体称谓作为字号,但应以其他含义或用作字体大小的一部分和整个字体大小的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名称,除非-知名商标持有人已获得授权。 两个行业限制: 第一条(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以与主营业务不符的词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得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术语来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体大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注册和核准的同一类别是不一样的。 第二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注册公司核名有哪些政策法规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