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采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一般多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合伙人为主体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其合伙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为自然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并依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不同的分配方式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按照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如果是法人或企业组织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红利等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即一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股息、红利的,需要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同分配方式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即一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没有约定分配比例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其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总之,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先分后税和合伙协议等不同分配比例的方式确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