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解读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注册个体工商户所需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户取名字限制: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以及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解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