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区别吗?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两类完全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两者至少存在以下七大区别: 1 名称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名称上是有区别的,如果是有限公司,其名称后缀为:XX有限公司,或者XX有限责任公司。比方说名称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其名称后缀为: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有限责任公司,比方说名称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两者名称中,均带有“有限”二字,公司名称中是否带有“股份”二字,才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另外,如果大家有留意的话,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挂牌新三板的所有公司,名称中无一例外都带有“股份”二字。至于名称中是否带“责任”二字,可以说完全是个人偏好,可以带,也可以不带,是可有可无的,但两者本身并无本质区别,就像孩子出生时,父母给取名字一样,可以取名“张三”,也可以取名“张小三”一样,取名并不会影响你对孩子负有的权利和义务。 2 人数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人数要求为1-50人(1≦人数≦50),也就是说,股东最少为1个人,最多为50个人,一个人成立的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成立有限公司的最大好处的就是建立了一道风险防火墙,因为个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不能超过50个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实际投资者超过50个人,需要变通操作,可以考虑通过股权代持(平台)、设立多个有限公司等方式实现共同投资入股参与经营的目的。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法定要求为:首先最低人数要求为2个人(股东人数≧2),至于最高人数限制,要分两个层面来看,对于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发起人在人数上的限制是不超过200人(发起人≦200);在股东人数上,对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人数上并无上限限制,也就意味着股东人数可以是无穷大,全宇宙的人都是你公司的股东也是可以的,就像只要你有钱你也可以买上”几手”茅台的股票一样,于茅台公司而言,你就成为它的散户股东。这里需要重点提示的风险是:如果作为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数超过200人,会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发行证券罪的风险,这个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3 资本表现的区别 新《公司法》颁布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注册资本上均无法定强制限制,也就意味根据经营需要,注册资本多少随意,可以是0元、1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10万元、100万元、1000万、1个亿、10个亿……等等,只不过,对于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表现形式上或者说法律称呼上是存在区别的,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享有权益的法律称谓为出资额、持股比例,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享有权益的法律称谓为股份,举个例子:比方说注册资本同为100万,股东为甲、乙两人,各自分别出资30万、70万,如果甲乙两人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意味着各自的出资额分别为30万、70万或者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70%;如果甲乙两人成立的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意味着出资额会被分为若干份,如按1元划分,就被分成了100万份,则甲、乙则为持有股份的概念,各自持有30万股,70股,假如后续上市,每股股票的发行价、以及后续股价也根据市场反映发生变动,或上涨,或下跌,这块主要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实务中,生活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存在区别,以上论述主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区别,在生活语言上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以上叫法的混同,另外,站在公司内部管理角度,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自行将股份等额划分,作为虚拟股权来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比方说将100万注册资本划分为100万份,当然也可以是1亿份,用于对核心人员的激励,为公司经营赋能。 4 能否发行股份并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直接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IPO申请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要实现上市,首先组织形式要改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份制改造(“股改”)。如果设立公司时便计划未来谋求上市,可以在设立公司时直接将公司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 表决制度的区别 在表决制度上,如果大家对公司法有所了解的话,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比例上>50%(一般事项)、≧2/3(特殊事项)的限制性要求,但两者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表决上的要求达到所有在册股东人数的表决权的>50%以上或者≧2/3,也就是分母要求的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要达到比例要求,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表决上的要求达到“出席股东会议股东”表决权>50%或者≧2/3,也就是分母要求的是出席股东会议股东的表决权要达到比例要求,以上表决制度的区别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举例说明:如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结构为:甲持有10%的股份,乙、丙各持有1%的股份,其他股份均为散户持有,具有股份高度分散的特点,考虑到散户参会成本较大,在散户不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情况下,只要第一大股东甲对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就有权利对公司“一般事项”、“特殊事项”做出决议。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比方说股东构成为:甲持股比例为20%,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5%,其他35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为2%,在需要全体股东表决权达到过50%或者≧2/3,股东会议的动员成本,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效率便会大打折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的重大决策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公司组织架构的搭建上,需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充分全面的站在业、财、税、法各个方面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利与弊,以选择适合自身经营决策的公司股权架构。 6 商业秘密保护 假设在经营环境、注册资本、股东人数以及商业秘密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站在财税知情权的角度就商业秘密的保护而言,比方说,查账的权利,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不论持股比例高低,不论是否在公司任职,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否则,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公司所有账务资料,即使你是持股比例仅为0.1%小股东,也要求查账并且“一查到底”,从财务报告到会计账簿再到原始凭证均有权限查阅。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查账并无法律明文支撑,如果同为持股1%的小股东,达不到持股要求,是无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所以,在商场如战场,商业间谍,商业犯罪、股东反目频发的市场环境中,以股东有权查阅账务资料为由,行“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之实的行为也是不得不妨的,因此,由上述分析可见,选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教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些。 7 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对于对外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比方说,你想将XX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三(非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李四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你手上的股权,此时,股权的第一顺位购买人便为李四,只要李四选择购买你手上的股权,那你就不能卖给张三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转让股权上,可以自由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之说。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