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在决定终止运营的情况下可以安排清盘及解散。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指定的时间或任何指定的情形发生的情况下被清盘。除非合伙协议明确指定,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2/3的大多数合伙人决议可进行清盘和解散。 记录和账目的维护 在合伙协议中缺乏相关的规定的情况下,ELP 法规定有限合伙人(LP)在任何时候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GP)提供关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营业状况及财务状态的全面信息。 任何对既有条文规定的后续修订而根据法规需要备案的,普通合伙人必须安排向注册机构备案,备案的时间取决于更改的性质。 此外,为了保存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每年的12月份应当缴纳下一年度注册费用。 自动清盘 ELP 法规定了在普通合伙人死亡、清盘或破产始,或对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撤出、清除或作出清盘或解散令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自动解散。它同时还规定合伙协议可指定自动解散的其他情形或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在受限于合伙协议的条款下以及在通知所有有限合伙人这一情况的通知书发出之后的 90 天后自动清盘。 然而,如果在自动清盘日之前大多数的合伙人选出一名或几名新的普通合伙人,则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可以恢复或继续。 清盘程序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盘程序基本上和公司法下的公司清盘是一样的。例如,ELP 法明确规定了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清盘时资产的处理。它还引入了公司法关于恢复不正当优惠及低估价格的处置的“追回”条款。 在清盘时,在付清所有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之后剩余的财产应遵照合伙协议下其各自的权利分配给合伙人。 解散 完成清盘后,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清盘人必须签署一份解散通知,在提交注册机构存档后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即告解散。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在该通知存档前不能解散。 撤销 如果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债权人,因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被撤销登记时正在经营业务而不同意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被撤销登记,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的撤销不影响任何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负债,负债继续并且可视为如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一直在存续。 注销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许可,只要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提交一份注销书面通知给注册机构,并附随一份由合伙协议授权该指示的书面确认函,即可注销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 一旦注销,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再是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没有被解散。因此它继续以一个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并且所有的合伙人将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在开曼群岛申请注销,并且以存续的方式转移到另一司法管辖区而成为一个合伙企业、法人团体或任何当地法律下其他形式的实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