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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伙协议合同

2022-5-17 10:25|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42| 评论: 0

摘要: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共同出资创办合伙企业,并制订如下协议条款。订立合同各合伙人:姓名:应某,性别:女,年龄:22, ...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共同出资创办合伙企业,并制订如下协议条款。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应某,性别:女,年龄:22,住址:宁波市。

姓名:潜某,性别:女,年龄:21,住址:宁波市。

姓名:张某,性别:女,年龄:23,住址:宁波市。

姓名:韩某,性别:女,年龄:22,住址:宁波市。

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

租售各类主流、非主流CD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2年,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张某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0000元。

合伙人应某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0000元。

合伙人韩某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0000元。

合伙人潜某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08年9月26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3.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每月25日为盈余决算日。

1.企业盈利缴纳所得税,依照合伙人表决结果发放有单项经营盈利的合伙人奖金,其余按合伙人数入伙天数平均分配。

2.企业亏损时,依照合伙人表决结果惩罚有单项经营亏损的合伙人,其余按合伙人数入伙天数平均分摊补交现金。

第六条 入伙、退伙、除名,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1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清算盈亏并协助现有合伙人到企业登记机关办完重新登记手续后,才能退伙。

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⑥合伙人触犯《合伙法》规定的除名条例,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后,书面通知该合伙人除名,并对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份额财产,清算盈亏后除名生效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

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张某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

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二人合伙协议合同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应某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

足清偿部分, 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份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后续修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企业合伙期限定为2年,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届时解散、清算程序按《合伙企业法》执行。

2.本企业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严格执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登记机关、税务部门、企业留存各一份),每位合伙人副本壹份,签字和按指纹后生效。

合伙人:张某 韩某 潜某 应某 (盖章)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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