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一物二卖。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除了在全体农民的三分之二绝对多数的同意之下,生产队不得随意变更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即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受到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限制物权的限制。 (4)当承租人的优先权与共有人的优先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共有人享有的物权优先权优先于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优先权。 2、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不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辗转流传至何人之手,物的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追及其所在、主张权利。 对于国家财产权,无论国家财产流传至何人之手,都可以追及其所在、主张权利。追及权体现在对一个真正物权人的充分保护,所以其是物权中的一个独立的物权效力。 3、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当一个物已经遭到损害或可能遭到他人损害的时候,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的权利赋予其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我们把这些权利叫做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任何一个国家对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都要采用法定主义的办法。法定主义的办法是指除了民法等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以外,任何人不能创设其他物权,对即有的物权也不能创设他的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凡是不违法的就是合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民法中的行为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根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主义。例:权利质押的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路桥收费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特许经营权能否进行抵押,只有在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我们把这种原则称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就是指:(1)任何物权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2)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物权效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