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人组织的定义与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单位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上级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由于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因而它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三、民法典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定义与类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