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分类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其特点表现在: (1)以商品交换为前提,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关系密切,课征面广泛。 (2)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3)普遍实行比例税率,个别实行定额税率。 (4)计算税额简便,减轻税务负担。 2、所得税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等税种。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和收益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 (2)所得课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属于直接税,不易进行税负转嫁。 (3)所得课税容易受经济波动、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易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4)所得课税征管工作复杂,很容易出现偷逃税现象。 3、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都属于财产税。财产税的主要功能: (1)调节财产所有人的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2)增加财政收入。 4、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行为税的主要功能: (1)贯彻“寓禁于征”的政策,对某些特定行为加以限制; (2)增加财政收入。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资源税的主要功能: (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调节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3)(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杜绝和限制自然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价内税的优点: (1)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内,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2)税金随商品价格的实现而实现,有利于及时组织财政收入; (3)税额随商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使收入有一定的弹性; (4)计税简便,征收费用低。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价外税的优点是:税价分离,税负透明,税额不受价格变动的限制,收入较稳定。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五、按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六、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如农业税。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七、按课税对象是否具有依附性为标准分类 1、独立税 凡不需依附于其它税种而仅依自己的课税标准独立课征的税,为独立税,也称主税。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 2、附加税 凡需附加于其它税种之上课征的税为附加税。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附加在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上的。 八、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九、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十、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十一、根据计税的标准不同 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十二、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十三、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十四、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十五、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的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