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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什么

2022-6-6 14:5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478| 评论: 0

摘要: 一、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什么?《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将隐匿、转移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破产企业的董事、 ...
一、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行为。首先,区分规定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将隐匿、转移财产,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管理人均应追回财产。

其次,将撤销权的构成期间根据不同行为的危害程度区分规定,并适当延长。如对债务人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期间为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但个别清偿使破产财产受益的除外);对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可撤销的期间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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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即指定管理人,所以,撤销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就可以行使,有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

此外,中还对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以及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挥霍财产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和刑事责任(取消了不切实际的行政处分)。

二、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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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无效行为是有非常明确的认定的,比如说在企业破产的过程当中,如果通过转移隐匿或者是恶意的虚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躲避债务的承担的话,都是属于一种无效的行为。这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比如说《企业破产法》有规定。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企业破产法中无效行为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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