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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权利有哪些

2022-6-10 17:1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498| 评论: 0

摘要: 一、执行董事的权利有哪些在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会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董事是董事会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讲,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职责如下: ...
一、执行董事的权利有哪些

在公司中,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从一定意义上讲,董事会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长和董事是董事会机构的成员。一般来讲,董事长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其职责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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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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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董事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其他责任,具体为: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对于单位犯罪,涉及到“一责双罚”的问题。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该主管人员必须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二是对单位实施的具体犯罪活动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当这些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导致单位犯罪时,这些管理人员才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

比如说偷税罪:如公司会计因公司资金紧张,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擅自做主,采取重复填写多联发票的手段,在发票联如实填写所销货物的金额交给客户,但对存根联、记帐联则另行开具比发票联金额少的金额,存根联用于应付税收人员检查,记帐联用于记帐纳税,则单位会以涉嫌偷税罪处罚,同时将对公司会计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再如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等等。在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因此,虽然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活动、正常运转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能否将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要视其在公司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定。比如上述所述中的公司会计组织实施了犯罪,不在法定代表人的分工范围之内,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犯罪不知情的,则不能认定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负有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高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和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如公司高管将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指示其下属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联系,并通过第三方与本应属于公司的客户签约,损害了公司利益,则该高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公司破产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其他责任

1、资格限制

如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之规定,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之规定,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如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之规定,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出境限制

如公司欠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公司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样,《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59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3、协助责任

当公司成为被执行人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之规定,要受到据传;如法定代表人故意或指使转移财产的,可能会受到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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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董事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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