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要以交付设质标的物为必备条件。鉴于股权是公司的投资人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享有以财产为核心内容的权利;股权的基础是社员权,产生于股东的地位或者资格;股权转让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担保法》采取股权质押登记作为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质押登记代替股权的转移和实际占有。同时,《担保法》规定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设立股权质押,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是该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未按规定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股权质押生效需要什么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