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合并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项目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且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项目应维持其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不变。其中,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进行确认。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已存在,因此,无论合并事项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何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白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反映累计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情况。同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已存在。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失去法人资格,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均己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编制的是个别报表,且在编制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二、公司吸收合并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司吸收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吸收合并账务处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