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团公司 查看内容

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2022-6-22 17:45|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72| 评论: 0

摘要: 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1、权利质押标的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权利质押的标的应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不可让与、不能担保债权的清偿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选择出质的权利规定在《物权 ...
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1、权利质押标的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

权利质押的标的应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不可让与、不能担保债权的清偿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选择出质的权利规定在《物权法》第233条:(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因此,在贷款质押之前,要谨慎选择,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会贷款不能。或者即时蒙混过关了,日后引发纠纷,也会对企业的贷款资格、诚信等级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从而使得企业的再融资难上加难。

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2、权利质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选择不同的权利进行质押,有着不同的程序,因此企业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股权自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出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


3、权利质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

在设定权利质押前,应当经合法的评估机构对权利财产进行评估,权利质权种类繁多,很多新型权利质押物种类没有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比如收费权,受政策影响较大,变数多,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作出准确的评估。

一些企业为了能多贷款,利用各种手段抬高质物价值;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竞争,也参与到不实评价中去。质押物不足值,成为了质押贷款的最大风险点。

因此,银行为了保证恩那个够按期足额收回贷款,对评估不实可不予接受,因此,对质押物的评估不实容易导致企业融资计划落空。因此,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应当关注质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可能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做,不能贪心而铤而走险,最好是聘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来做。这部分的投入还是相当值得的。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