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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50万和500万有区别吗?

2020-12-31 18:51|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452| 评论: 0

摘要: 自从"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制",很多人认为,注册公司不用实缴出资,是一大利好,市场上出现了大波的注册新公司,那么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50万是不是就比500万好呢?首先 ...
自从"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制",很多人认为,注册公司不用实缴出资,是一大利好,市场上出现了大波的注册新公司,那么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50万是不是就比500万好呢?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认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为一般原则,但对于某些行业性质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中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该制度。


再次,即便是公司满足认缴制的条件,不管是50万还是500万,你认缴了必须在10年或者20年的时候真正缴纳给公司运营,那么都得有实际金额进入公司对公账户,不管你分多少期。这个是基本的税法。写十亿、百亿的那些老板,你虽然有为人类的宏愿,但是你得真有那本事,也得负担着责任,不如实缴纳等着税务找上门就后悔莫及了!

那么,注册资金50万和500万最大的区别在哪里,这就要从注册资金能起到什么作用来说了!

一,破产法清算

我们知道公司有破产法保护,就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了,不至于祸害家人,不至于搞的倾家荡产,无法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故在公司解散、公司破产的情形下,不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公司财产100万,注册资金10万。申请破产保护,赔100万就行。比如:公司资产10万,注册资金100万,并且你这100万没有花完,那就要拿注册资金来赔付了。超过这个金额,法律保护不再追缴个人以及家庭,甚至其他公司的财产。

只是我国申请破产保护的很严格,很多人根本申请不过,但是这个法律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一般做生意的都更愿意选择注册资金高的企业;

二、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转让股权的原来投资价值(计税基础),股权转让价格中包括了实收资本,因为在不符合采用市场评估法评估公司净资产时,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法进行定价的,而净资产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总和,因此,实收资本包括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基于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在注册资本实施实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也等于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

二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等于实收资本,股东未缴足的注册资本根据前面的账务分析是不进行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即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注册资本)。

三是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在股权转让之际,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则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如果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股东未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仍然未缴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未缴足部分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后继续补足,则该补缴足的部分注册资本一定不含在股权转让价格中,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格减去实收资本(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的部分册资本)。

所以,个人开公司创业,写注册资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认缴制下,并非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越好,从表面现象来看,企业貌似很有实力,但是久而久之,不能实际出资到位,不仅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信誉,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要注意两方面兼顾,既能表明现阶段做生意的实力,又能保护自己的破产风险。以后做大了,再增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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