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谓"用益",也就是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物即财产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建立用益物权制度,促进和规范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序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可供人类生产生活的资源又是有限的,特别是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又不可替代。 应该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用益物权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而来,是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之间权利交易的产物。譬如第118条中就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以此为基础,《物权法》进而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用益物权的产生,譬如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物权法》第120条一方面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着重指出,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因此在同一物上就会存在不同主体的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的利益冲突,譬如甲取得了国有土地上的一项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期限未届满之前,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行使所有权而侵害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即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所有权就可以借助公共利益而除去其负担的用益物权,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譬如,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用益物权是效力完全的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中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此,用益物权对标的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个方面,譬如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甲可以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还可以进行收益,但却不能处分该土地所有权,譬如无权出卖等。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并不仅仅是占有、使用和收益,还包括处分,譬如转让、转赠自己享有的某项用益物权。因此,可以看出,用益物权作为一个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制度内容,具有完全的物权效力。 第四,用益物权的类型法定。 目前就《物权法》来看,其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然而,按照《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或动产,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目前的四种用益物权全部是以不动产为客体,因此可以认为目前的物权立法在这一问题上尚有漏洞存在。 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类型的权利,譬如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类物权主要是针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用而设立的,譬如第119条中指出,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些权利在理论上统称为特许物权。这些类型的权利是以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其不同于一般的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用益物权,如通过地役权合同而设立的地役权,因此又被称为“准物权”。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