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类认定操作细则 一、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企业须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和不良诚信记录。 综合评价原则。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发展潜力和对地方发展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差别支持原则。根据分类情况,不同类别企业享受差别化政策支持。 动态管理原则。企业分类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1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 二、分类认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区一类企业: 1.最近3年累计人均创税超过本市社平工资2倍,且近三年累计纳税2500万元及以上企业;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3.外商投资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 4.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5.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获得中国专利奖、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企业; 6.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企业; 7.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拥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 8.上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百强和高成长百家企业; 9.在沪跨国公司地区(区域)总部; 10.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且境内唯一子公司在区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企业; 11.经区投资促进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对金山区招商引资工作有杰出贡献的机构、在金优质招商平台; 12.区人才办认定的重点企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二类企业: 1.最近3年累计人均创税超过本市社平工资1.5倍,且近三年累计纳税1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2.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 3.外商投资实际利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企业; 4.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三级及以上企业; 5.产生重大科创成果的企业(由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6.拥有区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 7.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列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录企业; 8.获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市级民营企业总部,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运营企业; 9.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或拥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参加并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10.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 11.本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瞪羚企业、新三板上市企业; 12.区人才办认定的重点企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认定为三类企业: 1.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及以上且近三年累计纳税800万元及以上; 2.拥有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运营企业; 3.列入区级以上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企业; 4.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者试点资格且上一年度监管评级或年审结果为A类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 5.本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B类的企业。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可认定为四类企业: 上年度纳税100万元及以上且近三年累计纳税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三、认定查询 企业向区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有关材料,相关申报实行全程网办;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申报企业情况,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拟定企业支持类别,报区人社局确认。区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园区推荐的企业,经区人才办认定后按上述程序申请。 区人社局向申报企业下发《企业认定确认表》,并通过上海湾区人才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认定企业名单。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资质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证书、市级以上技术中心证书、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证明等); 3.申报企业近3年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职工人数的有关证明材料; 4.申报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五、其他 1.文化旅游企业、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照二类企业认定。 2.经营地在本区内、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参照二类企业认定。 3.在金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由区人才办认定。 4.企业分类认定有效期满后,再申请认定为一类、二类重点企业的,原则上应为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