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