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一、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好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好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好处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含义的规定。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好处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好处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出现于19世纪末好处导致一人公司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股权通过转让或者继承归一人所有;二是投资者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好处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风险;三是一些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需要以设立独资公司的方式将资本分散好处以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好处谋求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四是随着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好处中小企业具有越来越大的优势好处其大量存在的客观性为一人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好处进人20世纪以来好处许多国家或地区要么是修改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好处用成文法的方式承认一人公司好处要么就是通过判例的方式给予一人公司合法地位。 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公司法理论好处因此好处自其出现以来好处对它存在的合法性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但应当看到好处一人公司具有诸多优点。从经济学上讲好处可以节约公司设立、运营和监督成本。承认一人公司好处可以使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好处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好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况且法律即使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好处也不能阻止事实上一人公司的出现好处反而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的现象好处衍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好处则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规范好处以防止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好处增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所以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承认是国际潮流、大势所趋。 近年来好处各方面普遍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好处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好处在公司法修改中增加有关规定好处允许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立法机关经研究好处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增加了一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好处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好处本次公司法修改本着“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好处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给予承认好处这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好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好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好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好处本条明确了以下原则好处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好处首先应遵守本节的特别规定好处对于本节没有规定好处而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有共性的要求好处则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突出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也较好地解决了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好处避免了不必要的内容重复。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好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好处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好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好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好处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二个以上。第二好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是合一的好处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大多是分离的。第三好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好处而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