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折旧年限最新规定有什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车辆折旧费计算公式 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则每年应计算1万元的折旧。也就是说在第一年末,汽车的价值是九万元;第二年末,汽车的价值是八万元;以此类推。 (一)工作量法: 按照行驶的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则每行驶1公里提取1元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行驶1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九万元;在行驶2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八万元;以此类推。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是:折旧的百分比=2/预计使用年限 每年的折旧额=年初时的价值(折旧的百分比) 在预计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平均分摊剩余的价值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使用10年,折旧的百分比为20% 第一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8万元。(10万-10万的20%) 第二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6.4万元。(8万-8万的20%) 第三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5.12万元。(6.4万-6.4万的20%) 第四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4.096万元。 第五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3.277万元。 第六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6214万元。 第七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2.097万元。 第八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1.678万元。 第九年末汽车的剩余价值是0.839万元。 第十年末汽车报废。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汽车折旧年限最新规定有什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