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关系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关系: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以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股东之间内部有效,调整效力并不涉及除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而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主要受《公司法》调整,在公司设立后,基本属于公司的“宪章性”文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的基本原理,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程度的涉他性,经登记公示后对处理公司与债权人等关系具有一定的调整效力。 二、当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如何确定效力 1.对内适用效力。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非简单的取代关系,两者通常情况下是一种并行的关系。用于调整股东间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当两者在约定上产生冲突时,我们认为应当探究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简单的以取代关系来判定适用效力问题。法律快车提醒您,为避免不必要之争议,建议股东间如通过协议作出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内容时,在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书自股东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目标公司章程的签署而被取代或变更;公司章程条款与本协议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对外适用效力。 对外而言,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最为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性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以外包括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以上是玖邀开业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关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