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需求,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67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事服务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服务指南》)。 一、受理主体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审核工作。 二、申请主体 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快速审查申请。 三、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快速审查申请: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四、前提条件 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已先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三)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本指南适用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五、申请材料 提出快速审查申请的,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一式两份; (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符合本指南适用情形的证明材料一份。 六、审核流程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快速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据《办法》《办事服务指南》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统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通过理由。 七、工作纪律 审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应当采用打字或者印刷方式,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自行修改格式。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等有关材料,以邮寄或面交的方式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40号 邮编:200125 电话:021-80363300 |